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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网页版登录:【党风廉政】党风廉政教育简报 2022年第5期 (总第5期)

乐鱼网页版登录 浏览数:次 发布时间:2022-07-25


党 风 廉 政 教 育 简 报


2022年第5期 (总第5期)

鲁泰控股乐鱼网页版登录纪委编发   2022年7月25日


理论学习

 

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明确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在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的职责,确保处分决定及时正确落实,切实维护党纪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作为检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确保处分决定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与注重质量效率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谁处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是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作出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予以执行到位的工作。主要包括:


(一)处分决定的宣布通知、函告与教育谈话。


(二)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社会组织兼职,工资待遇、医疗、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变更和调整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评定受处分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对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限制性规定的落实。


(四)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有关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财物,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


(五)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


(六)回访教育、监督检查及对受处分人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自身职能,落实处分决定相关事项,并加强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一)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与函告,涉案财物处置,回访教育等工作,并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和问责。


(二)组织部门负责同级党委管理的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衔级、工资待遇等的调整和考核,相关材料的归档备案等工作,并监督指导受处分的在职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工资待遇的调整和考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职责范围内事业单位等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的调整和考核等工作。


(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受处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的调整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相关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事项。


第七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是处分执行工作主体,负责具体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包括将处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待遇医疗、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变更和调整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受处分人员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内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对其职务、职级、岗位等级、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限制性规定的落实;负责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宣布、通知与函告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提前了解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和身体状况,于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宣布 因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宣布的,或者受处分人员失踪、死亡、出走(逃)等原因,处分决定无法向受处分人员宣布的,应作工作说明附卷。


第九条 处分决定一般应当向受处分人员本人当面宣布。确有困难不能当面宣布的,可采用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宣布听取意见,并做好工作记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


受处分人员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两种处分决定的宣布工作一般应同步开展。


第十条 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党纪政务处分决定应在特定场所进行,宣布现场应悬挂党旗和国旗,在看守所、监狱等地方宣布处分决定的除外。宣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着装整齐 佩戴党徽,表情庄重严肃,表达规范准确,举止文明得体宣布人员向受处分人员宣布处分决定时,要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由其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捺指印。受处分人员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由宣布人员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并签名。


第十一条 宣布期间,宣布人员应与受处分人员进行教育谈话,开展纪法教育,促使其进一步认错悔错改错。受处分人员态度不端正或言论不当,应及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受处分人员对事实定性及条规适用等提出异议,应做好释纪释法工作;受处分人员对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办案等问题提出控告,应做好记录,按程序报告;受处分人员提出申诉,应结合其申诉理由做好思想工作,受处分人员仍坚持申诉的,告知其另行形成书面材料按程序提出。


第十二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党组织单位或部门宣布执行处分决定及办理其他有关事项,同时根据受处分人员的具体身份,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函告人大政府政协统战、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或部门。具体如下:


(一)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及处分决定。


(二)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及处分决定,书面告知处分执行具体事项,要求其及时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三)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地区或单位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送达处分决定通知书及处分决定。


(四)根据受处分人员具体身份,向人大、政府、政协、统战、法院、检察院等单位或部门函告处分决定。


(五)向其他相关单位或部门送达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收到党纪处分决定后,应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的基层组 织中的全体党员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政务处分决定应结合受处分人员违法案件的社会影响、知悉范围等因素,根据需要确定处分决定宣布的范围,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给予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的,一般政务处分宣布范围比照党纪处分宣布范围。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宣布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应向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单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宣布执行情况向同级党委报告。


第三章 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岗位与待遇调整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涉及职务调整及党员权利恢复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处分决定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报请同级党委审批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报请同级党委决定终止其代表资格,如其同时担任下级党代会代表的,可一并予以终止。


留党察看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按程序依法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公务员(包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职级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


(三)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受撤职处分的,在撤销领导职务、职级的同时,降低一个及以上职级,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公务员被降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或者职级。每降低一个职级一般相应降低一个级别,降低后的级别不得超过新任职级对应的最高级别,最低降为二十七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级为二级科员,可给予降级处分;如果本人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级的任职时间,从任新职级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二)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考试)。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应当取消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在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任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1级。未明确新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明确新任岗位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给予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


(五)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涉及职务岗位等级等调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参加当年度职称申报评审(考试);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应当取消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受撤职处分的,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岗位等级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撤职后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确定新的薪级工资,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应给予撤职处分的,如果本人职务已为最低级别,可给予降级处分。受撤职处分后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从新任职务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也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的, 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五)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及时办理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已经退休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制定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等的具体规定,街镇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一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级、撤职以上处分,涉及职务、职级、岗位等级、职称、工资待遇、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调整的,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职务、岗位等级、职称、工资待遇调整、核销实名制信息和档案关系转移等手续。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办理调整受处分人员的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和档案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工资待遇调整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处分被减轻或撤销,多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待遇予以补发;处分被加重,少减发的工资待遇予以补扣。


第二十三条 受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等。


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处分期)届满后,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章 受处分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考 核工作有关规定实施,按规定确定其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等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也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年度考核档次。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也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处分的,年度考核和薪酬扣减相关事项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没有制定具体规定的,参照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考核主管部门报告受处分人员的受处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五章 执行回报及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应当依职 权认真落实处分决定事项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一般应当在收到党纪政务处 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与有关宣布执行材 料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入卷归档。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将处分决定执行有关材料与其他案件材料一并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包括:


(一)受处分人员签写意见的处分决定原件及在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或领导班子宣布的相关材料;


(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


(三)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医疗、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事项调整手续、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材料;


(四)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等有关材料;


(五)与处分执行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下列材料及时归入受处分人员人事档案。


(一)处分决定书;


(二)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核销实名制信息等材料;


(三)年度考核材料;


(四)恢复党员权利决定书等有关材料;


(五)与处分执行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日常教育及回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回访工作应贯彻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惩戒与教育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程。加强日常管理和回访教育,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帮助受处分人员端正认识、放下包袱干事创业。


第三十六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应切实履行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责任,做好思想教育和激励帮扶工 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确定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开展处分事项落实以及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关爱工作,建立工作台账,定期汇总。


(二)根据具体情况,与受处分人员进行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动态、工作和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相关情况应形成记录。


(三)对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应认真记录,对法律政策允许的合理诉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妥善解决,对不合理的诉求应认真解释,说服教育。


(四)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开展处分回访工作。


(五)受处分人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届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及时恢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按规定办理。


(六)影响期(处分期)届满后,对受处分人员的思想状况、态度认识、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等作出评价。


(七)影响期(处分期)届满后,视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受处分人员的任用、重用 调整岗位、继续留任等建议。受处分人员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上级党组织及单位派员开展谈心谈话工作。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加强对受处分人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影响期(处分期)内适时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回访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了解处分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对其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二)了解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及党员、干部对其改正错误、履职尽责等现实表现的反映和评价。


(三)了解受处分人员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转变思想和现实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四)了解受处分人员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听取受处分人员对处分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对涉及本人处分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受处分人员总结教训,打消思想顾虑,端正态度、轻装上阵,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六)其他需要纳入回访工作的内容。回访工作可以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开展。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可以通过与受处分人员谈心谈话,与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等进行交流,召 开座谈会,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实地回访,也可以进行电话回访或者信函回访;必要时可以联合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开展回访工作。回访时间、地点一般应征求受处分人员意见。受处分人员不愿接受回访的,应当听取其所在党组织及单位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回访工作结束后,应填写登记表,形成回访工作报告,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回访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反馈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对回访过程中受处分人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向相关单位反馈并协调落实。


第四十条 回访情况可以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出具党风廉政意见、考核评比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受处分人员不认真反思悔改的,应跟进帮扶教育,并督促其 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拒不改正错误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纪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监督管理台账,严格审核责任单位报送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对有关事项执行不到位、不规范、报告不及时、有遗漏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加强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可以会同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受处分人员职务职级调整、工资待遇处理、年度考核、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发放等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党组织及单位应每年开展处分执行情况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送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同时按照管理职能抄送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四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党组织、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宣布、送达处分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人事档案,未及时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处分决定机关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或核销实名制信息等事项的;在影响期(处分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等级或工资档次等,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的;


(五)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或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


(六)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违法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八)有其他规避执行、蓄意变通、整改不力等妨碍处分决定执行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其工作人员处分的,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党纪政务处分执行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来源:《关于印发<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纪发[2022]7号)

  

警示教育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邢玉建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山东省委批准,山东省纪委监委对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邢玉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邢玉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组织观念淡。蝗缡当ǜ娓鋈擞泄厥孪睿恢ǚ阜,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权谋求私利。


邢玉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鉴于邢玉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真诚认错悔错,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邢玉建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主任科员;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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